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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租賃),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機構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依據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篩選符合用工單位崗位要求的勞動者并在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后,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新型的靈活用人形式。
企業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優越性?
(一)勞務派遣一改過去人才的企業所有制,為用工單位提供了一種靈活、便捷的優化配置人力資源的用人機制。它不僅減少了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而且為用工單位搭建了”集天下優才為我用”的平臺,從而為用工單位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了條件。這種用人方式尤其對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為有利。而且,對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養,擇優而用,可以使企業以最經濟的方式實現人力資源的最佳配制。勞務派遣實行了用、管分離,人、編(編制)分離,從制度上切斷了員工與用工單位的依附關系,“單位人”完全變成了“社會人”。單位可以獲得選人用人自主權,人才可以獲得彈性化工作機會。
(二)勞動人事管理便捷
勞務派遣的優勢在于從根本上改善用工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實現企業用人而不管人。用工單位采用勞務派遣后,勞務派遣機構承擔了從人才招聘、篩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發放工資直到日常管理等所有原來由企業辦理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使用工單位徹底擺脫了煩瑣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的困擾,而且可以大幅壓縮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從而更適合企業的發展。
(三)用工單位選擇專業化的勞務派遣機構,可以依托勞務派遣機在勞動政策水平和人力資源管理的優勢,隨時對企業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設性的建議和意見,使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在更加健全和完善,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單位違規操作和引發勞動爭議的風險。
勞務派遣對員工的好處有哪些
1、更多選擇就業機會
可以充分體現個人的擇業自主。由于個人的人事關系全部建立在勞務派遣公司,合同期滿,能夠毫無障礙地進行流動,重新選擇更能發揮自身素質的工作崗位。勞務派遣公司廣泛的職業信息渠道為求職者提供更多的就業選擇。在不同職位流動和比較中找到合適的工作。如勞動者回到派遣公司后,派遣公司可以根據勞動者的求職需求,重新安排工作。公司現在已經和20家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安置各類人員2000多人,有著豐富的用工資源,可以進行廣泛的工作調劑。
2、更好保障合法權益
在勞務派遣合同期內,勞務派遣公司成為用人主體,在對個人的報酬、待遇的執行中,能夠嚴格按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受雇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勞動者個人與企業在雇傭關系處在弱勢,勞務派遣公司則能夠有效監督用人單位規范用人制度,為外派員工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合法權益得到應有保障。
3、更能發揮個人才能
個人實行勞務派遣后,個人可以合法建立多元勞動關系,在不影響原有工作前提下尋求更多發揮自己才能的機會和空間。
4、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我公司保證每月按時把工資足額直接打到每位勞務人員的工資卡,不會克扣員工的任何費用。
5、避免農業戶口繳納社保后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問題
由于目前相關規定,農業戶口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必須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但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社保的待遇。這樣就造成員工每月多繳納費用,但享受不到保證。我們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可以不用每月承擔這部分費用,為員工節省了支出,相當于增加了收入?!?/p>
有關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
(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協議與雙方的法律責任:
1、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雙方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三)被派遣勞動者權益
1、依法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被派遣勞動者的政治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派遣單位的義務
1、雇主義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五)用工單位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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